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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微课堂|《江苏省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条例》(三)

来源:固废治理    发布时间:2025-03-22 17:58:14

  新修订的《江苏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护治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于本月开始正式实施。《条例》将固废具体划分为工业固废、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农业固废和其他固废、危险废物等5个章节阐述,分别作出了相应具体规定,提出了相关明确要求。而《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5年版)》(以下简称“《名录》”)也已于2025年1月1日起生效实施,危险废物范围有了许多新变化。

  宿小环温馨提示广大在宿企业和朋友们,生活垃圾是污染生态环境的一大害,不可小觑。生活垃圾种类多、产量大、日常化,给我们健康、生态、美丽、宜居的生活环境造成很大负担,也是对大气、水、土壤等造成污染或破坏的重要污染源之一。因此,生活垃圾作为固态废料的一个种类,也应当遵循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和污染担责的原则进行污染防治。

  在本次《条例》中,将生活垃圾作为重要法规内容进行了专章详细明确的规定。例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快建立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的生活垃圾管理系统,加强和统筹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能力建设,实现生活垃圾分类制度有效覆盖。

  第二十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全程分类管理、资源化利用、无害化处理的宣传教育,普及相关知识,促进公众养成生活垃圾分类习惯,推动全社会共同参与生活垃圾分类。

  学校应当开展生活垃圾减量和分类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学生生活垃圾分类意识,培养生活垃圾分类习惯。

  第三十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实行管理责任人制度。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并公布:

  (一)城镇居住地区,包括住宅小区、街巷等,委托物业管理的,由物业服务人负责;自行管理的,由自行管理人负责;没有委托物业管理且没有自行管理的,由居民委员会负责。

  (三)机关、部队、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的办公场所,由本单位负责。

  (五)集贸市场、商场、展览展销、餐饮服务、商铺等经营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没有经营管理单位的,由经营者负责。

  (六)道路、公路、铁路沿线、桥梁、隧道、人行过街通道和天桥、机场、港口、码头、火车站、长途客运站、公交场站、轨道交通车站、公园、旅游景区、河流与湖泊水面等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由实际管理人负责。

  依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确定管理责任人并公布。

  (三)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生活垃圾分类收集点和收集容器,并保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容器正常使用和周边清洁。

  (四)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交由符合规定条件的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收集、运输。

  (五)对不按照分类规定投放生活垃圾,或者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劝导,并督促改正;拒不改正的,及时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已经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应当按照规定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分类处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应当按时分类收集生活垃圾,将生活垃圾分类运输至符合规定的转运或者处理设施、站点,不得混合收集、运输已分类的生活垃圾。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发现交运的生活垃圾不符合分类标准的,可以要求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当报告环境卫生主管部门。

  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筑垃圾转运、处理、处置等设施建设应当符合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筑垃圾转运、处理、处置等设施不得接收生活垃圾、污泥、清淤疏浚底泥、工业固态废料、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需要特别提醒注意的是,《固废法》层面对生活垃圾的问题也有很多明确规定,除上述相关条款外,还有一些重要条款摘录如下:

  第二十一条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态废料、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产品生产和流通过程管理,避免过度包装,组织净菜上市,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量。

  第四十九条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应当依法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和分类投放义务,承担生活垃圾产生者责任。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禁止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

  第一百零二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

  (四)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永久基本农田集中区域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态废料、危险废物集中贮存、利用、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九项、第十项、第十一项行为之一,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一百一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项、第五项、第七项行为之一,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未在指定的地点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个人依法处以罚款。

  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三)项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三)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态废料,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态废料……

  从上述《条例》及《固废法》的相关条款规定能够准确的看出,生活垃圾涉及我们日常生活的方方面面,又要求我们每一个人在点滴中做起,不仅法律和法规已做出了许多细致的规定,提出了许多禁止性的要求,同时还明确了该如何做的法律规则具体指引。严格按照上述规则指引处理生活垃圾就是我们守法的具体体现。如果违反上述规则指引,例如随意倾倒、抛撒、堆放或者焚烧生活垃圾的,或者在特定区域内违法建设生活垃圾填埋场,则构成违法,依法还将承担行政法律责任,面临被依法行政处罚的不利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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