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生态环境局,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
为进一步落实省委、省政府“放管服效”“证照分离”改革的部署和要求,加大对企业纾困帮扶力度,指导危险废物资源化利用企业依法依规投资建设项目,规范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包装容器类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批和证后监管工作,提高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废包装容器类危险废物污染防治水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和《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河南省废包装容器类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现予公布,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为进一步规范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危险废物(以下简称飞灰)综合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提升全省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处置行业的规范化管理上的水准,结合我省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态废料对环境造成污染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从事飞灰处理和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包括首次申领、重新申领和到期换发)材料整理、初审、现场核查和审批。本指南不适用于飞灰经处理后进入生活垃圾填埋场的过程。
(一)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生活垃圾焚烧设施的烟气净化系统捕集物和烟道及烟囱底部沉降的底灰。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HW18焚烧处置残渣”废物代码为“77200218生活垃圾焚烧飞灰”的物质。
(二)处理,是指通过物理或化学反应,对飞灰中的重金属、二噁英类、氯盐等一种或几种物质进行某些特定的程度的去除,或者抑制其可浸出性,使处理后的飞灰满足后续利用或处置要求的过程。
(四)低温热分解,是指将飞灰在缺氧、无氧或惰性气氛下,通过低于500℃的低温热分解反应,将其中的二噁英类脱氯解毒的过程。
(五)高温烧结,是指将飞灰或其处理产物与其他硅铝质组分、助熔剂进行混合后,通过高温使其部分熔融,冷却后形成烧结体产物的过程。通过物理或化学反应,抑制其重金属等可浸出性。
(六)高温熔融,是指将飞灰或其处理产物与其他硅铝质组分、助熔剂进行混合后,通过高温使其完全熔融,再经过水淬等急冷处理,形成致密具有无定形结构产物的过程。通过物理或化学反应,抑制其重金属等可浸出性。
1.有3名以上环境或化工等有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具有3年以上固态废料污染治理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上述技术人员满足与本单位签订一年期以上正式劳动合同,至少缴纳三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或具有六个月以上银行工资发放流水证明,工作经验证明材料由工作经验所在单位出具。重新申领和到期换发的,需提供上一持证周期内企业始终保持有3名以上技术人员的社保或银行工资发放流水证明。
2.实验室有1名以上具有化学分析或有关专业技能操作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相应操作人员至少2人具备安全员资格。
3.有1名以上视频监控系统管理维护人员,负责本单位固态废料信息化管理工作。
运输飞灰应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证。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经营单位应提供与相关持有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运送过程应遵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等国家相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经水洗预处理后拟送往水泥窑协同处置的飞灰满足《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 16899)要求,且运输工具满足防雨、防渗漏、防遗撒要求的,不按危险废物进行运输。
2.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的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在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信息,转移危险废物的种类、重量(数量)、危险特性等信息,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等。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委托给无相应危险废物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3.飞灰水洗后立即进入厂内水泥窑协同处置时,飞灰水洗产物应在密闭或负压条件下输送,可采用机械、气力、管道等输送设备或车辆运输等方式送至水泥窑处理;若厂区只有飞灰水洗处理过程,经水洗预处理后进入专门水泥窑协同处置时,飞灰水洗产生单位应对水泥窑协同处置单位的处置能力进行核实,依法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中约定处置规模等相关要求。
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经营单位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企业自建信息管理系统或第三方平台等方式记录电子管理台账。
飞灰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应建立与国家固废系统实时对接的危险废物电子经营情况记录簿,应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等加强信息化管理。如实记录每批次收集、贮存、利用、处置飞灰的来源、数量、种类、特性、处理和处置方式、最终去向等信息,并使用全国固态废料和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相关信息。
记录处理和处置时间、处理和处置过程中的飞灰进料量、各种添加剂的使用量、监测结果、不合格飞灰处理产物的再次处理情况记录,飞灰处理产物流向、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和运输人员信息,事故等特殊情况的处理等。
(1)飞灰综合经营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选址及建设应满足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
(2)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生产场所应与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隔离建设。
(1)飞灰接收系统应包括检查、取样、称量和卸载区。可采用电子地磅、视频监控、电子标签等集成智能监控手段,实现危险废物全过程监控与信息化追溯。
(2)飞灰贮存设施选址、设计、安全防护、污染防治措施及运行管理等,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态废料贮存(处置)场》(GB 15562.2)相关规定,并标有明确的安全警告和用途。
(3)结合危险废物贮存周期、检维修时限、重污染天气应急管控等,配套建设相应规模的贮存场所(设施)。
(4)贮存设置应采用封闭设施,设置防扬撒、防流失、防渗漏等污染防治措施,贮存设施的地面应采用防腐处理。所有控制措施均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危险废物集中焚烧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规范》(HJ/T 176)相关规定。
(5)飞灰经水洗预处理后产物,需委外协同处置或同厂区水泥协同处置不能正常处理时,处理产物应贮存在密闭仓库中。如临时堆放要妥善苫封,严防受潮运输时应有遮盖物,防止雨淋、漏撒,运输工具必须清洁。
(1)飞灰水洗工艺应包括飞灰计量及预搅拌工段、水洗工段、水处理工段、蒸发结晶工段、烘干/压滤工段、入窑输送工段、废水及废弃净化处理工段等。飞灰水洗时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飞灰水洗脱氯残渣中可溶性氯含量应不高于1.5%,以不高于1%为宜。其属性依据GB 34330和HJ 1134进行判定。水洗后飞灰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态废料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规定:入窑物料中氟元素含量不应大于0.5%,氯元素含量不应大于0.04%。
(2)水洗后飞灰作为替代原料用于免烧砖、水泥混合料、混凝土掺和料等非高温建筑材料,在资源化利用前应通过低温热分解工艺进行二噁英解毒,并严控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产品中重金属的浸出浓度应不超过GB 8978中规定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限值。
(1)采用熔融处理工艺,应包括分析鉴别工段、贮存工段、预处理及进料工段、熔融炉及燃烧室工段、废水及废弃净化处理工段等,其控制要求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1134)经熔融处理后应对可溶性氯含量、重金属、二噁英含量开展检测,满足资源化利用的规定要求,并严控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熔融处理产物用作替代材料时,应满足相应替代材料的管理及应用技术要求。
(2)采用高温烧结工艺,应包括分析鉴别工段、贮存工段、预处理及进料工段、回转窑工段、废水及废弃净化处理工段等,回转窑系统保持负压状态,经高温烧结后对可溶性氯含量、重金属、二噁英含量开展检测,并严控烟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
3.采用非本指南提到工艺的,国内应有同类已建成并稳定运行的项目采用该工艺;工艺处理后飞灰中重金属、二噁英、氯元素、氟元素的各检测指标须不劣于本指南提到工艺的指标。同时应考虑生活垃圾焚烧飞灰再生利用过程中的迁移转化行为及再生利用产物的用途,经营单位按照《危险废物资源化产物环境风险评价通则》进行环境风险定性评价,依据评价结果来识别该产物中的有害成分。根据定性评价结果开展产物的环境风险定量评价。对于无法明确产品用途的,应根据最不利暴露条件开展环境风险评价。
(1)仅采用螯合剂等化学药剂稳定化的工艺(因其垃圾焚烧飞灰是由不同物质构成的,化学药剂的普适性差,不可以进行规模化应用,没办法做到二噁英的无害化处理)。
(3)飞灰处理产物中的可溶性氯元素含量、二噁英类残留总量超过HJ 1134限值,重金属浸出浓度超过GB 8978限值。(水洗预处理后需委外协同处置除外)
厂区建设规范的雨污分流系统,设有应急事故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应优先循环再利用,外排废水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或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按照《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2023)有关要求,废污水处理设施部分强化相关防渗措施。外排废水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或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的应满足国家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
废气收集应合理设计送排风系统,处理设施应满足防腐、防爆、防火等安全要求。
采用洗灰工艺的:仓顶除尘废气经除尘器处理后,尾气收集后处理。飞灰水洗阶段的装置应采取负压密闭收集措施,并对收集后废气做处理。氨气、氯化氢废气经收集后集中处理。
采用高温熔融/烧结工艺的:烟气应采用湿法或干法/半干法与湿法、脱硝等组合工艺技术进行净化。飞灰熔融气体净化系统应采取二噁英控制措施:即高温烟气应采取急冷处理,使烟气温度在1s内降到200℃以下,减少烟气在200℃~500℃温度区间的滞留时间。
飞灰水洗过程中加强含氨废气的收集,飞灰采用水洗分离池(罐)应采用密封处理,并将水洗过程中产生的含氨废气负压密闭收集,废水净化处理含氨废气应采取加盖密封收集。
飞灰水洗过程中产生的水洗飞灰、污水处理站污泥、洗车废水沉淀池污泥、在线分析及实验室废液、废包装材料等应分类收集。因飞灰的装卸、设备故障及检修等问题导致撒落的飞灰和除尘装置收集的粉尘(主要为飞灰及其处理产物)应及时收集,并返回飞灰贮存设施或投加设施。其他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做处理。
处置后经危险废物鉴别各项危险特性技术指标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态废料污染控制标准》(GB 30485)和《水泥窑协同处置固态废料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要求,进入水泥窑协同处置(水泥窑系统处置过程豁免,不按危险废物管理,其余过程仍按照危险废物管理)。
飞灰水洗盐产物应按照GB 34330做鉴别,鉴别后产物性质在满足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限值要求条件下,可作为工业生产原料,参考《工业盐》(GB/T 5462)指标要求。根据食品、药品安全相关管理要求,飞灰水洗盐产物禁止进入食品加工、饲料生产、畜牧、水产养殖、医药等行业领域。
厂区的噪声应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有关要求。
(1)飞灰综合经营单位生产车间应采用自动控制系统;装卸料时应采用机械化设备,并在密闭设置中进行。
(2)在厂区出入口、电子地磅、贮存区域、收集处理设施所在区域,以及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重点区域,应当设置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并确保画面清晰,能连续记录作业情形。在出入厂过磅时,视频监控应清楚显示运输车辆运输的货物情况。视频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为2年。有条件的地区,企业视频监控系统可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满足远程监控要求。
(3)电子地磅应经检验部门度量衡检定合格,并具备联网、自动记录和打印每批次生活垃圾飞灰重量的功能。
(1)建立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检查制度。危险废物回收处理设备、设施具有安全防护与防治措施,基础牢固,结构有充足强度,连接处密封良好,防腐蚀措施合理,承压设备安全,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器材与设备。
(2)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各项规定,生产厂房、仓库等场所的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生产与使用溶剂的生产区域应符合有关防火、防爆要求。
(3)生产区、装卸区、原料、产品及其它危险化学品存放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和法规,并按有关标准规范要求设置警示标志。
(4)飞灰水洗过程中产生可燃、有毒有害化学气体的工段及车间应配置相应的气体报警装置和废气收集、净化系统。
根据飞灰处理工艺合理确定实验室分析能力,建立与收集处置工艺相配套的实验室,建立进厂飞灰特性检测和处理后飞灰、熔融固化体的检测制度。
实验室至少应具备含水率、烧失率、化学成分分析(SiO2、Al2O3、Fe2O3、CaO、MgO、S、F等)、重金属元素分析(Hg、As、Pb、Cd、Cr、Cu、Ni、Zn、Mn等)等飞灰特性监测,以及腐蚀性的分析能力。
水洗处理后的飞灰用于水泥熟料生产时,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态废料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 662)、《水泥窑协同处置固态废料技术规范》(GB 30760)。
水洗后飞灰开展资源化利用的,应符合国家、地方制定或行业通行规定要求的产品,除应满足《生活垃圾焚烧飞灰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1134)要求外,根据用于资源化利用的不同去向,满足资源化利用的产品品质衡量准则要求。作为产品管理的水洗盐产物,有害于人体健康的物质指标依照国家或行业有关标准执行。
高温烧结、高温熔融产品参照《固态废料鉴定判别标准通则》(GB 34330)的规定,按照相应产品做管理,产品质量应符合有关产品标准要求。
1.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设备,并与设施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严格结合环评与实际产废情况,制定或修订自行监测方案。
2.制定危险废物分析方案或制度,确保仅接收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接收的危险废物须及时、合规进行贮存、利用或处置。
3.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
4.制定包括危险废物标识、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分析、转移联单、经营情况记录簿、意外事故应急预案、人员培训、内部监督管理与检查等制度。
5.参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编制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定期开展飞灰收集、贮存、运输、处理和处置过程中相关设备或设施泄漏、渗漏等情况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6.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编制《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相关程序备案,厂区配备环境应急装备及个人防护设备,加强应急培训与演练。建立企业环境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流程。
7.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对危险废物管理及各环节操作人员进行法律和法规宣传教育、上岗技能培训、职业安全教育等。
8.按照安全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9.飞灰经水洗预处理需外委协同处置或水洗预处理后同厂区协同处置特殊情况无法正常运行时,企业应有相应的应急处置方案和应急贮存场所。
审查和许可指南(试行)为进一步规范废包装容器类危险废物(以下简称废包装容器)综合经营许可证审批工作,提升全省废包装容器利用处置行业的规范化管理水平,结合我省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南。
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废包装容器收集、运输、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包括首次申领、重新申领和到期换发)的材料整理、初审、现场核查及审批。(与废包装容器同样的工序利用处置废过滤吸附介质的,也适用此指南)
(一)废包装容器,包装活动中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含有或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各种容器。
注:本文件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除外)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为危险废物的废金属桶、废塑料桶及废塑料编织袋等废弃包装容器,类别包含:HW08 90024908、HW49 90004149等。
(二)废过滤吸附介质,沾染毒性、感染性危险废物或者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的废弃过滤吸附介质。
注:本文件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危险废物豁免管理清单除外)或根据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为危险废物的废弃过滤吸附介质,类别包含:HW06 90040506、HW08 90021308、HW37 26106237、HW45 26108445、HW49 90004149等。
(三)再生包装容器,废弃包装容器经再生利用过程恢复其盛装功能的包装容器。包括再生金属包装容器、再生塑料包装容器、再生包装袋等。
(四)再生材料,废弃包装容器经再生利用过程制备成满足工业生产要求的原材料。包括满足冶炼、五金加工要求的再生金属材料和满足工业塑料制品加工要求的再生塑料材料。
(五)预处理,以再生利用和处置为目的,通过物理或化学等方法降低或消除废弃包装容器污染特性或改变其形状的活动,主要包括分选、抽残、破碎、清洗和干燥等预处理方式。
(六)湿法清洗,用水、蒸汽、溶剂或其他专用清洗剂等介质作为清洗剂,将废弃包装容器含有或沾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污垢进行冲洗清除的过程。
(七)干法清洗,通过热解、烘干等热处理方式及抛丸、打磨等机械方式将废弃包装容器含有或沾染的有毒有害物质、污垢进行清除、剥离的过程。
1.有3名以上环境或化工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且具备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工作经验的技术人员。上述技术人员满足与本单位签订一年期以上正式劳动合同,至少缴纳三个月以上社会保险或具有六个月以上银行工资发放流水证明,工作经验证明材料由工作经验所在单位出具。重新申领和到期换发的,需提供上一持证周期内企业始终保持有3名以上技术人员的社保或银行工资发放流水证明。
2.实验室有1名以上具有化学分析或相关专业技能操作人员。企业管理人员和相应操作人员至少2人具备安全员资格。
3.有1名以上视频监控系统管理维护人员,负责本单位固体废物信息化管理工作。
1.运输废包装容器应具有交通主管部门颁发的允许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无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经营单位应提供与拥有相关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单位签订的运输协议(或合同)。运输过程应遵守《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等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2.转运过程应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制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的危险废物电子转移联单,在转移联单中如实填写移出人、承运人、接受人信息,转移危险废物种类、重量(数量)、危险特性等信息,以及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措施等。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活动。
根据《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管理台账制定技术导则》,经营单位通过国家危险废物信息管理系统、企业自建信息管理系统或第三方平台等方式记录电子管理台账。
经营单位应建立与国家固废系统实时对接的危险废物电子经营情况记录簿,应用电子地磅、电子标签等加强信息化管理。如实记录每批次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废包装容器的数量、重量、来源、利用或处置方式、去向等信息,并使用全国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上报相关信息。
(1)废包装容器综合经营建设项目应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项目选址及建设应满足国家和省级相关规定。
(2)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等生产场所应与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隔离建设。
(1)接收系统应包括检查、取样、称量和卸载区。卸料场地应配有清洗设备,清洗废水收集后进入废水处理设施。
(2)进场的废包装容器须满足《废弃包装容器利用处置污染控制技术规范》“空桶”要求,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容器可视为“空桶”:①容器底部残渣不超过1cm。②对于小于200L的容器,残余物质量小于总盛装物重量的0.1%。对于大于或等于200L的容器,残余物质量小于总盛装物重量的0.3%。③盛装液态物质的容器倒置静置三分钟后无液体滴落。
(1)贮存设施选址、设计及运行管理相关要求应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 18597)、《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 2025)、《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 15562.2)》相关规定。
(2)结合危险废物处理规模、贮存周期、运输周期、检维修时限等,配套建设至少满足3天周转量的贮存场所或设施(含矿物油废包装容器适用于本指南)。
(3)废包装容器应按其规格、材质、物理破损程度及残余物特性进行分区分类独立存放,并设置隔断。废包装袋应打包后码堆存放。
(4)废弃包装容器及再生包装容器禁止开盖放置。存放破损的废包装容器的仓库应按照《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 37822)的要求配置相应的废气收集装置和气体净化设施。
(5)贮存设施应建有地面防渗、废水收集、废溶剂收集和导流等系统,盛装液体且破损的废包装容器应配置残液渗漏收集处理设施。
按照废包装容器的材质、类别、残余物进行识别分类,宜再生的废包装容器分区存放;对于破损严重、形变、渗漏、非标的废包装容器拣出单独妥善存放。
应采取泵吸、真空、机械、干燥等方式对废弃包装容器内残余液进行收集、处理,并按相应类别的危险废物管理。不相容的残液不得混收、混存。
清洗剂优先选择水基型等低VOCs含量清洗剂,清洗剂VOCs含量应满足《清洗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VOCs)含量限值》(GB 38508)中挥发性有机物含量限制要求。
干法清洗工艺优先选择电加热、烘干打磨一体化等清洁高效的处理技术。热解、烘干工序应配套高效废气治理设施。
优先选择湿式破碎。湿式破碎系统宜采用封闭式自动化设备,应具备两级清洗、振动筛脱水功能,且配套过滤、磁选、废气收集、废水净化循环设施。
根据废弃包装容器材质、规格、清洗方式选择合适的干燥工艺,应选择封闭循环式干燥设备。
(1)废金属包装容器再生利用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有分选、倒残、清洗、整形、抛丸、烘干、残余物检查、渗漏检验、喷涂、干燥等工艺。
(2)再生金属团粒制备宜通过清洗预处理后加工制备,选择具有封闭式机械进料、撕碎、清洗、团粒、磁选、脱水等工艺。
(1)再生塑料包装容器制备生产线应根据容器的规格和残余物特性选择具有整形、清洗、泄漏检测、吹干等工艺;应采取自动化、成套化、机械化操作。
(2)制备再生塑料粒子/片应根据其规格选择具有进料、撕碎、筛分、破碎、清洗、脱水等工艺。
(1)废包装袋生产线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具有破碎、清洗、脱水、干燥等工艺。进料、破碎、清洗、出料等环节应采取自动化、机械化操作。
(2)废包装袋制备的片/块状再生材料应作为工业包装袋原料,不得进入食品等与人体健康有关产品领域。
(1)清洗工序仅设置一级清洗工艺,未建设清洗废水梯级利用或循环利用系统;
(2)未配置进料、清洗、出料等重要工序以及时间、温度控制等重要参数控制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3)新、改、扩、迁建不具备后序生产工业用塑料制品工序的废塑料造粒综合利用项目。
厂区建设规范的雨污分流系统,设有应急事故池、初期雨水收集池,生产废水经处理后应优先循环利用,宜采用预处理(沉淀、隔油、过滤等)+生化处理(生物膜、厌氧生物处理等)+深度处理(砂滤、膜分离、芬顿氧化等)的工艺。外排废水应经处理后达标排放或满足园区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要求,废水直接排入地表水体的应满足国家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要求。
废气收集应合理设计送排风系统,处理设施应满足防腐、防爆、防火等安全要求。涉及喷涂环节应选用低VOCs含量涂料及原辅料。喷漆、烘干产生的VOCs根据废气特性选择冷凝+吸附或燃烧等高效处理工艺。产生挥发性有机物和恶臭污染物的建(构)筑物和装置,应设置负压密闭收集系统,对收集后废气进行处理。危险废物的贮存、利用、处置等区域,应根据安全防护要求,设置有毒气体报警、可燃气体报警装备。
综合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无再生利用价值的残液、灰渣、废吸附剂、实验室废液、污水处理站污泥等应分类收集,属于危险废物的,应委托有危废处置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理。需开展危险废物鉴别的固体废物,在有明确鉴定结果前参照危险废物管理。
对于物料输送泵、真空泵、风机、空压机、破碎等机械设备,应选用低噪音的设备,并采用合理的降噪、减噪措施,噪声应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 12348)有关要求。
(1)生产车间应采用自动化、机械化操作;分拣、倒残、清洗、破碎、压块等工段应在封闭、具有废气集中收集措施的场所进行;应具有进料、清洗、出料以及时间、温度控制等重要参数控制的自动化控制系统。
(2)在厂区出入口、电子地磅、贮存区域、废包装容器收集处理设施所在区域,以及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重点区域,应当设置现场视频监控系统,并确保画面清晰,能连续记录作业情形。在出入厂过磅时,视频监控应清楚显示运输车辆运输的货物情况。视频记录保存时间至少为2年。有条件的地区,企业视频监控系统可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危险废物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满足远程监控要求。
(3)电子地磅应经检验部门度量衡检定合格,并具备联网、自动记录和打印每批次废包装容器重量的功能。
(1)建立安全生产、职业卫生培训制度和检查制度。危险废物处理设备、设施具有安全防护与防治措施,基础牢固,结构具有足够强度,连接处密封良好,防腐蚀措施合理,承压设备安全,并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防护器材与设备。
(2)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的各项规定,生产厂房、仓库等场所的防火设计、施工和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要求,使用溶剂的生产区域应符合相关防火、防爆要求。
(3)生产区、装卸区、原料、产品及其它危险化学品存放区应严格执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并按相关标准规范要求设置警示标志。
根据容器残余物特性、容器处置利用工艺合理确定实验室分析能力,建立相配套的实验室,建立进厂废包装容器检测和再生产品质量检测制度。实验室至少应具备元素分析、反应性、易燃性、闪点、重金属分析等检测能力。
(1)再生金属材料满足制备冶炼钢材原料应符合《再生钢铁原料》(GB/T 39733)要求。
(2)再生钢桶的质量应符合《包装容器钢桶第1部分:通用技术要求》(GB/T 325.1)等要求。
(3)再生金属材料毒性物质含量、浸出液中有害物质浓度不得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毒性物质含量鉴别》(GB 5085.6)和《危险废物鉴别标准浸出毒性鉴别》(GB 5085.3)中标准值,腐蚀性不得超过《危险废物鉴别标准腐蚀性鉴别》(GB 5085.1)中“2<浸出液pH值<12.5”的规定。
(4)再生塑料应参考《塑料再生塑料》(GB/T 40006.19);再生包装袋质量应满足《塑料编织袋通用技术要求》(GB/T 8946)、《集装袋》(GB/T 10454)等标准要求。
(5)再生包装容器整体应完整,无毛刺、机械损伤,气密性能保压5分钟不渗漏,堆码性能无明显变形与破损,跌落性能不撒漏或破损;再生包装容器及再生材料不得沾染危险废物,应保持干净、无杂物及其他残留物,无异味。
1.按照有关规定安装污染物在线监控设备,并与设施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严格结合环评与实际产废情况,制定或修订自行监测方案。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开展自行监测。
2.制定危险废物分析方案或制度,确保仅接收许可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接收的危险废物须及时、合规进行贮存、利用或处置。
3.根据《企业环境信息依法披露管理办法》建立环境信息公开制度,每年向社会发布企业年度环境报告,公布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等情况。
4.制定包括危险废物标识、申报登记、转移联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管理制度。严格执行危险废物分析、转移联单、经营情况记录簿、意外事故应急预案、人员培训、内部监督管理与检查等制度。
5.参照《重点监管单位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指南(试行)》,编制土壤污染隐患排查报告,定期开展废包装容器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利用过程中相关设备或设施泄漏、渗漏等情况的土壤污染隐患排查。
6.参照《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编制应急预案指南》,编制《危险废物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并按照相关程序备案,厂区配备环境应急装备及个人防护设备,加强应急培训与演练。建立企业环境安全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流程。
7.人员定期培训制度,对危险废物管理及各环节操作人员进行法律和法规宣传教育、上岗技能培训、职业安全教育等。
8.按照安全评价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要求,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生产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应急处置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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